中華國際聯合區塊鏈發展協會章程

(民國113年3月9日內政部核備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國際聯合區塊鏈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以發展區塊鏈相關應用及提高大眾對區塊鏈技術及認知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協助政府教育訓練至全國社區、鄉、鎮、里,宣導區塊鏈相關知識及使用方法。
二、結合國際間區塊鏈相關組織及個人,運用區塊鏈技術應用發展相關應用。
三、協助政府推廣全民加強對區塊鏈基本認知,提高大眾對區塊鏈技術之認知,避免區塊鏈不當使用。四、協助政府宣導全民如何辨識區塊鏈真偽,推廣執行全民區塊鏈相關應用。

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六條 本會得設於主管機關所許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六條 本會得設於主管機關所許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 本會得設於主管機關所許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
第二章 會員、理事及監事

第七條 會員資格分為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投入熱忱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查證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1,000元,年會費1,000元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查證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入會費5,000元,年會費5,000元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查證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

第八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四年。

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(含常務理事3人,其中1人為理事長)、候補理事3人。

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(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1人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如違章程、決議或繳納會費義務者,應予懲處。

第十三條 會員違法章程或不遵守決議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開除。

第十四條 會員死亡、喪失資格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開除者,為出會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聲明退出本會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會員代表人數逾300人以上得選舉會員代表。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職權:

一、訂定及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三、議決會務及預算、決算。
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由會員代表選舉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十九條 理事長召開理事會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。

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:

一、審查會員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重要事務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應代行監事長職務,並於1個月內補選。
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職權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監事喪失資格、辭職或被撤免者,應即解任。

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1人,由理事長聘任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,得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。

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得委託他人連任過半數以上。

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決議事項需會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第三十一條 理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。
二、年會費。
三、事業收入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撥交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。
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113年2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